2014-06-08
公司102年1月1日新購入自用乘人小客車金額500萬元,當年度要如何提列折舊費用?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,自民國93年度起,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,記帳士事務所計提折舊成本應以250萬元為限,因此該公司當年度折舊費用金額應為416,667元(2,500,000元/5+1)。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,計提折舊時,其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;超提之折舊額,將予以剔除補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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