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06-08
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,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;記帳士事務所其營利事業所得額,應 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"營利所得",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"綜合所得稅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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