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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收入
2014-07-03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: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時,其約定之租金,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,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。
該局舉例說明,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以每坪每月700元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,該局以其申報101年度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每坪每月1,400元為低,乃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,核定租賃所得。甲君不服,主張其實際訂立租約每坪每月為500元,近2年租金係依101年調整前標準租金每坪每月700元申報,且101年核定金額是100年核定金額的兩倍,調幅太高,與事實不符,並檢附租賃契約書,請重新核定,本件經實地調查該房屋鄰近租金情形,每坪每月租金2,000元,較本件標準租金每坪每月1,400元為高,而甲君僅列報每坪每月租金700元顯然偏低,本案經復查決定後予以駁回。
國稅局呼籲,納稅義務人將其房屋出租時,若約定之租金有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之情形,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,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補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