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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
2014-06-16
所得年度 |
104年度以後 |
98至103年度 |
結(決)、清算申報 |
應辦理申報 (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免辦) |
應辦理申報 |
應繳納之稅額 |
應計算 |
無須計算 |
營所稅稅額 |
應自繳稅額=(應納稅額×½-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) |
免繳納 |
綜合所得稅 -營利所得 |
1.營利所得=(營利事業所得額-應納稅額×½) 2.可抵繳之扣繳稅額=0元 |
1.營利所得=營利事業所得額 2.可抵繳之扣繳稅額=營利事業之扣繳稅額 |
暫繳申報 |
無須辦理 |
無須辦理 |
滯、怠報 之處分 |
1.滯報金=核定應納稅額×½×10% (1,500元<滯報金<30,000元) 2.怠報金=核定應納稅額×½×20% (4,500元<怠報金<90,000元) |
1.滯報金=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×10%(1,500元<滯報金<30,000元) 2.怠報金=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×20%(4,500元<怠報金<90,000元) |
短、漏報 之處罰 |
短、漏之課稅所得額,按所漏稅額之半數,依規定倍數處罰 |
短、漏之課稅所得額,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,按規定倍數處罰 |
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,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(決)、清算申報時,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,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,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;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,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,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小規模之營利事業,無須辦理結(決)、清算申報,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,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,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,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103年6月4日公布「所得稅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、第75條規定,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(決)、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,並自104年度起施行,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,提醒上開營利事業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