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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帳士,營業人販售電影票所收取票價,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
2018-10-12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,電影院銷售電影套票,應否就電影套票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?
該局說明,記帳士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下稱營業稅法)第32條之規定,按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」規定之時限,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,但娛樂業的門票收入,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,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。另營業人除提供娛樂設施或活動消費外,銷售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,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貨物或勞務,例如飲料、食物,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。
該局舉例說明,營業人銷售電影套票400元,內含電影票260元及飲料、爆米花等140元,除電影票260元屬前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,記帳士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,銷售飲料、爆米花等140元銷售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。
該局呼籲,電影院除電影票收入外,如有銷售食物、飲料等,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。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,經稽徵機關查獲,記帳士除補徵所漏稅款外,台南記帳士,無償替人清償債務,應課徵贈與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,營業人不可不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