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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團體承租場地舉辦活動,如有轉租攤位與他人,應依規定設立營業登記並開立發票

2017-04-06

機關團體因舉辦活動而承租場地,如有轉租攤位與他人,核屬營業行為,應依規定設立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。

該局指出,日前接獲民眾檢舉,某學會每年均承租場地舉辦學術發表會,並將部分場地轉租與相關之營利事業,供其展示商品,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。經該局查核,該學會歷年均於固定節日舉辦學術發表會,並將部分場地轉租與相關營利事業展示商品,核認其轉租行為已屬營業行為,除輔導設立營業登記外,並就其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未申報營業稅部分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,擇一從重處罰。

學術單位或機關團體如將展場轉租與他人或營業人使用,應依法於收取租金時開立統一發票,並依限填具營業稅申報書報繳營業稅,避免因漏報銷售額而遭致處罰。